【#醫病平台】「#病人的隱私權」之醫師保密義務及其例外
文/陳怡伶(家庭醫學部醫師)、莊宇真(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博士生)、蔡甫昌(台大醫學院教授)
我國《憲法》本文雖未直接將隱私列為憲法保障之權利,但藉由大法官解釋第585號闡明:「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,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,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。」可知隱私權的保障在我國屬於憲法層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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